掃黑除惡| 最高判處23年!三明宣判2起涉黑案
2021-01-05 16:17:54??來源:三明網 責任編輯:黃忠義 我來說兩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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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 12月31日,大田法院依法公開宣判由福建高院指定管轄的被告人翁某耀等16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 案件經過 經審理查明,2005年,翁某耀以擔保公司為依托,通過公司化的運作和親友介紹的方式不斷糾集、網羅組織成員并開始非法從事個人高利放貸。2008年,翁某耀組織公司員工向社會公眾募集基金用于其個人高利放貸以壯大經濟實力。2009年,翁某耀等人開始組織人員至借款人辦公場所、住宅實施“軟暴力”催債行為。2011年,翁某耀借用他人名義成立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并擔任董事長。此后,翁某耀以公司化管理模式高利放貸,大肆實施“套路貸”、暴力和“軟暴力”的違法行為,逐步形成以翁某耀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某盛、嚴某、龍某東為骨干成員,金某根、張某芳為積極參加者,其余被告人為一般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在2009至2020年4月間,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以公司為依托,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積累巨額資金,其中用于非法高利放貸高達11億余元;通過高利放貸、詐騙、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行為,攫取非法經濟利益高達2億余元,以支持該組織犯罪活動,“以商養黑”“以黑護商”;實施詐騙、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破壞生產經營、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計57起,在建陽區、邵武市等地為非作惡,稱霸一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建陽、邵武兩地經濟秩序和社會生活秩序,形成重大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 綜合考慮16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大田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主犯翁某耀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破壞生產經營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沒收全部個人財產。鑒于翁某耀利用長期從事金融領域相關職業的便利實施犯罪,該院同時宣告禁止翁某耀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金融領域相關職業。其余1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十個月至十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數額不等的罰金。 梅列 2020年12月31日,梅列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林某水、顏某強、莊某明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一案公開宣判。該案16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均得到法院判決采納。 圖|認罪認罰具結書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期間,林某水及其組織成員為實現不法利益,利用組織非法勢力在三明轄區,長期通過非法高利放貸,有組織實施一系列軟硬暴力討債并伴以“套路貸”的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詐騙、尋釁滋事、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牟取暴利956萬余元,嚴重破壞當地的生活和經濟秩序,造成了嚴重、惡劣的社會影響。 一審法院判決:首犯林某水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虛假訴訟罪、高利轉貸罪、非法經營罪,依法被判處 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三年。顏某強、莊某明等其余十五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來源綜合:大田法院、梅列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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